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佳、张某某与张春兴、訾淑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张某某,张春兴,訾淑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赵佳,女,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某某,男,现住址同上。被告张春兴,男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訾淑珍,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张某某诉被告张春兴、訾淑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