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佳、张某某与张春兴、訾淑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张某某,张春兴,訾淑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少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赵佳,女,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某某,男,现住址同上。被告张春兴,男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訾淑珍,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张某某诉被告张春兴、訾淑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