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委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陆雪林与沈人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雪林,沈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陆雪林。被执行人:沈人杰。申请执行人陆雪林与被执行人沈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雪林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祝宇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沈人杰名下的车辆,但车辆无法找到。现查明被执行人沈人杰下落不明,除查封车辆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