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启全诉被告李国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全,李国文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754号原告胡启全,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国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全诉被告李国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启全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李国文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启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胡启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