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时明、鲍春秀与李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时明,鲍春秀,李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刘时明。申请执行人鲍春秀。被执行人李婕。申请执行人刘时明、鲍春秀同被执行人李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2013)滨功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时明、鲍春秀于2015年3月9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婕履行给付欠款本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李婕已履行11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时明、鲍春秀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刘时明、鲍春秀发现被执行人李婕不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