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刘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刘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周建国,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刘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