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龙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洪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开发区南首。法定代表人冯连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龙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上诉人住所地为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587号,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587号,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确认公司注册登记地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为公司住所地。其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延 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郝全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万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