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承肖。被告:陈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原告前妻系被告的姐姐,于2013年农历11月初九病故。2014年5月初,被告妹妹陈慧莲向原告提出被告愿意嫁给原告,原告表示应与子女商量。原告子女认为原告身患心脏、眩晕、心血管等多种疾病,小姨来与原告做伴,能照顾好原告,就表示支持。不久,被告姐姐陈东莉带了被告来到原告家,对原告说“再给你一个妹妹,使你不会老苦,但你们要做正式夫妻。”这样原、被告就于同月19日至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谁知被告不是真愿与原告结婚,而是为原告的钱财。登记的当天,被告便将原告的“置业军人养老保险证”拿走,每月1790元养老金被被告取走。更不能容忍的是,登记后的前几个月,被告尚能每星期来看望原告一次,后便以“有家务离不开,孙女需照顾”为由,就极少来原告家了。有时原告病倒在床,打电话叫被告来照顾一下,回答却说“没空,走不开”。有次竟说“不会再来了”。原告有二个儿子,但都在外地工作,虽很孝顺,却难以时刻照顾在这旁。原告找老伴,就为生活有人照应,病痛有人服侍。谁知有了老伴后,反而更加痛苦。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某在庭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事实,结婚是姐姐提起,双方子女协商的。当时说好因孙子还小,暂住自己儿子家,等稍微大一点再过去与原告一起生活,办过喜酒,结婚后每星期去一次。因为存折的事,原告的儿子来打他,她结婚不是为了钱财,要求原告儿子给她道歉,之后可以到原告家里共同生活。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妻系被告的姐姐,于2013年农历11月初九病故。因原告二个儿子均在外地工作,平常难以时刻照顾原告生活。2014年5月初,被告姐妹提议,由作为小姨子的被告嫁给原告为妻,照顾原告生活,双方子女均表示同意。××××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至浦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各自生活,被告仍居住于其儿子家即浦江县仙华街道后六郎村三区141号,每星期来看望原告一次。登记时,原告将“转业军人养老保险证”交由被告保管,每月1790元养老金由被告取走后用于日常开支生活。今年上半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大儿子更为存折事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即不再去照顾原告生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亲戚关系,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双方结合系经双方亲属搓合,亦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未共同生活,但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在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体贴,是可以培养夫妻感情和改善夫妻关系的。因双方的结合有利于夫妻双方今后的晚年生活,且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吴文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