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莫国荣与蔡广柱、陈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国荣,蔡广柱,陈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莫国荣,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蔡广柱,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佩华,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莫国荣与被执行人蔡广柱、陈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蔡广柱、陈佩华应共同履行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蔡广柱有位于阳江市房屋一处被本院另案[(2013)阳城法执字第620号]查封外,均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蔡广柱有位于阳江市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