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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同行与被申请人酒泉市肃州区财政局、酒泉市肃州区粮食局、周玉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同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财政局。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7—11。法定代表人高晓阳,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酒泉市肃州区粮食局。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玉清。再审申请人王同行因与被申请人酒泉市肃州区财政局、酒泉市肃州区粮食局、周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同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何 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