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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小玲与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马小玲。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89号明秀小区8栋3单元106号。法定代表人覃干荣。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天峨县六排镇龙滩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覃干荣。申请执行人马小玲与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4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峨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峨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天峨县六排镇天龙公寓夹层018号(1F)、夹层019号(1F)的商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该商铺进行鉴定评估,目前商铺尚在评估、拍卖当中未有结果,经与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待评估、拍卖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覃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