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宝宇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爱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爱华,贾永旺,廊坊市康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孙宝宇。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爱民西道169号学院集中供热办公楼。负责人张东升,职务总经理。被告张爱华。被告贾永旺。被告廊坊市康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步行街第六大街南外街。法定代表人贾永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宇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张爱华、贾永旺、廊坊市康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故原告孙宝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孙宝宇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