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范彩霞、王宏超、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范彩霞,王宏超,杨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金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崔乐林,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彩霞,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宏超,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丹,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被告范彩霞、王宏超、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