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绍友与廖正林、廖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绍友,廖正林,廖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绍友,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陈新文,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方然,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正林,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天平,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绍友因与被上诉人廖正林、廖天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绍友以其人身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即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以劳动仲裁为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