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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辉、王从保与陈景国、杨俊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从保,陈景国,杨俊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385-2号原告王辉。原告王从保。被告陈景国。被告杨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王从保与被告陈景国、杨俊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王从玉自愿以其鲁XX**车辆为原告王辉、王从保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从玉的鲁XX**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租赁、赠予、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