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辉、王从保与陈景国、杨俊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从保,陈景国,杨俊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385-2号原告王辉。原告王从保。被告陈景国。被告杨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王从保与被告陈景国、杨俊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王从玉自愿以其鲁XX**车辆为原告王辉、王从保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从玉的鲁XX**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租赁、赠予、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