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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洪波与丁小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20号原告钟洪波,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钟伟,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丁小光,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喜龙,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峰,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洪波诉被告丁小光、王峰、孙喜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孙喜龙所有的吉A3FN**号小型越野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孙喜龙所有的吉A3FN**号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