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东明诉崔晓刚、丛辉、董俊龙、姜声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明,崔晓刚,丛辉,董俊龙,姜声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姜东明,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崔晓刚,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丛辉,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董俊龙,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姜声坤,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东明诉被告崔晓刚、丛辉、董俊龙、姜声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东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晓刚、丛辉、董俊龙、姜声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东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明撤回对被告崔晓刚、丛辉、董俊龙、姜声坤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