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商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和,董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商初字第00707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崔玉和,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董怀林,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原告崔玉和与被告董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佳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怀林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玉和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怀林未出庭无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表格于2014年11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款。+被告董怀林未出庭未质证。被告董怀林未出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独任审判员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证据一系欠据一张,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做定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董怀林从原告崔玉和处借款11,000.00元,被告董怀林给原告崔玉和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三个月内还款。逾期被告董怀林分文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董怀林仍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董怀林欠原告崔玉和借款11,000.00元事实成立,被告董怀林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0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董怀林偿还原告崔玉和人民币1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董怀林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佳泉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宿梦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