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翟秀琴申请执行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琴,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52-3号申请执行人翟秀琴,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松北区汇金排灌设备经销处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29号1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董军,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翟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康农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