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洪培景与黄伟、曾泽圣、吴军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曾黄某,曾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07号原告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刘令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告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将所欠借款偿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薇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