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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薛瑞峰贩卖毒品一案第0019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19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瑞峰(自报姓名),男。2014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罚因病被府谷县看守所拒收而实际未执行)。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府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瑞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蕾、代理检察员曹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薛瑞峰在府谷县黄河一桥桥头,以100元的价格向温某某出售海洛因1小包。2015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薛瑞峰在府谷县府谷镇十字街林荫路澡堂门口,以200元向刘某某出售海洛因2小包。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瑞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与前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薛瑞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他没有向温某某出售过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薛瑞峰在府谷县黄河一桥桥头,以100元的价格向温某某出售海洛因1小包。2015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薛瑞峰在府谷县府谷镇十字街林荫路澡堂门口,以200元向刘某某出售海洛因2小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温某某证明,他从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处罚过。2014年7月10日,他在府谷县府保黄河大桥头向一个外号叫割草的男子,花100元购买了1小包海洛因。2、证人刘某某证明,她从2006年开始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处罚过。2015年1月29日12时许,她在府谷县林荫路澡堂门口,花200元向一个绰号叫割草的人买了2小包海洛因。割草是一个大约50多岁的男子。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公安机关给提供的12张照片中,被告人薛瑞峰辨认出刘某某是和自己进行毒品交易的人;证人温某某在公安机关给其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薛瑞峰是给其出售毒品的人。4、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5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向温某某扣押毒品海洛因1小包。5、府谷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对被告人薛瑞峰及温某某、刘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府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温某某、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府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7、府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薛瑞峰经民警在全国人口信息网核查,无此人身份信息,本人陈述在户口整顿时未去当地派出所录入户口,现其无户籍信息。8、被告人薛瑞峰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一致。综上,被告人薛瑞峰共向2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出售毒品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还查明,被告人薛瑞峰于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府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府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2月17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7月10日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时因病被拒收,其实际未执行刑罚。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府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府谷县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瑞峰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薛瑞峰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较重,不予采纳。被告人薛瑞峰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瑞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薛瑞峰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王霞人民陪审员曹金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