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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与赵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赵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法定代表人赵凤利,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诉称,2004年,龙聚山庄村委会因开发的楼房不好销售,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在中间人的推荐下,经与被告赵磊等九人协商后,赵磊等九人均同意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龙聚山庄5号楼307室、306室、305室、202室、303室、301室、3号楼304室、19号楼408室、407室虚假登记在赵磊等九人名下,以赵磊等九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获得银行贷款资金125万元用于经营。双方协商好后,2004年10月8日,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虚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虚构了首付款38000元的收据后,到建设银行延庆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15万元,于2004年11月5日打到了龙聚山庄村委会的账户。龙聚山庄5号楼306室转移登记在被告赵磊名下,银行同时对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后龙聚山庄村委会按期将每月应还的资金存入被告赵磊的贷款划扣账户,直到2005年10月11日,因龙聚山庄村委会资金周转开了,故龙聚山庄村委会以被告赵磊等九人的名义一次性连本带息归还了房屋贷款本息共计1170810.97元,其中以赵磊的名义归还了140307.97元。九户房产全部解押,龙聚山庄村委会将房产证全部取回保存。龙聚山庄5号楼307室、306室、305室、202室、303室、301室、3号楼304室、19号楼408室、407室的房屋自始至终被告赵磊不知道在哪,一直由龙聚山庄村委会控制,房屋解押后龙聚山庄村委会将房屋真实出售给了第三人,经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等九人联系,有7户协助龙聚山庄村委会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多次联系,被告赵磊无故不来。故此,龙聚山庄村委会要求确认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于2004年10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赵磊将因该合同取得的延庆县龙聚山庄5号楼306号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在龙聚山庄村委会名下。被告赵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开发的楼房不好销售,经营资金周转困难。2004年10月8日,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虚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虚构了首付款38000元的收据后,到建设银行延庆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15万元,于2004年11月5日打到了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的账户。龙聚山庄5号楼306室转移登记在被告赵磊名下,银行同时对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后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按期将每月应还的资金存入被告赵磊的贷款划扣账户。2005年10月11日,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以被告赵磊的名义归还了贷款140307.97元。龙聚山庄5号楼306室楼房解除抵押,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将房产证取回保存。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联系,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故此,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龙聚山庄村委会与被告赵磊于2004年10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赵磊将因该合同取得的延庆县龙聚山庄5号楼306号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在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名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开户许可证》、《抵押贷款合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提前还款审批表》、《代扣还款委托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告为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利用与被告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方法套取银行资金,虽然原告及时全部的还清贷款,但原告龙聚山庄村委会实施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应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故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将因延庆县龙聚山庄5号楼306号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八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赵磊将延庆县龙聚山庄5号楼306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名下,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