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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钟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小飞申请执行水城康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钟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胡少飞。被执行人水城康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献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4)钟劳人仲案裁字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胡少飞申请执行水城康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水城康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民事赔偿金183141.81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64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水城康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钟执字第155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水城康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少飞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有明代理审判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