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勇成与王国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勇成,王国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勇成,男,土家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彪,重庆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建,男,土家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智华,男,汉族,1939年11月29日出生,退休教师,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刘勇成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勇成申请再审称:(一)王国建购买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买卖行为无效。(二)契约中出售的系农村房屋,王国建无权购买。(三)房屋卖价过低,显失公平。(四)二审裁定认为是重复起诉错误。王国建提交意见认为,刘勇成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刘勇成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刘勇成要求确认其与王国建于2004年8月18日签订的《契约》无效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因刘勇成在本案中提出的确认《契约》无效的请求及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与马莉在2012年9月29日以刘勇成、王国建为被告所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相同,且该案本院已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了(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83号终审判决。同时,本案的当事人刘勇成、王国建均系(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83号民事案件的被告,故刘勇成提起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二审据此裁定驳回刘勇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勇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勇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