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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金忠与万润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忠,万润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吴金忠,男,1970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江爱民,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润根,男,1974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忠与被告万润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八十三元,由原告吴金忠承担。审 判 长  彭 卿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汤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