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庆余与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余,毛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黄庆余,男,略。被告毛建辉,男,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黄庆余与被告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庆余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