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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庆余与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余,毛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黄庆余,男,略。被告毛建辉,男,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黄庆余与被告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庆余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