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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海峰与闫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8-1号申请人何海峰,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缸窖村*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闫冬,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国家粮食储备库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3000.00元。对于其他权利及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