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6051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sa)。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旭华(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余宏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勤(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凌快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张 蹇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