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德金与龙岩市岩烽路桥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金,龙岩市岩烽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方德金,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李延海,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岩烽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家园13号楼209室。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永鹏、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金与被告龙岩市岩烽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双方在该合同第十六条明确达成了仲裁协议,故原告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德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芳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