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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芳诉被告吴云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芳,吴云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孙海芳,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湾头村。被告:吴云飞,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芳诉被告吴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