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鲁永明、禹学珍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鲁永明,禹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鸣天,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员工。委托代理人:缪慧荣,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员工。被执行人:鲁永明。被执行人:禹学珍。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鲁永明、禹学珍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天长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4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泉审 判 员 卢 林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