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花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2)花法执字第69-2号刘明生等人与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仕东,刘明生,王小品,罗仁志,张奔来,葛平胜,陈贤记,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花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龚仕东,男。申请执行人刘明生,女。申请执行人王小品,男。申请执行人罗仁志,男。申请执行人张奔来,男。申请执行人葛平胜,男。申请执行人陈贤记,男。申请执行人郴州恒达选矿机械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1)花民初字第370、372、373、374、375、376、377、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黄亚玲的名义在花垣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有股份,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花垣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黄亚玲的名义在花垣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等其他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欧治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