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杨春莉、丛宝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杨春莉,丛宝明,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35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负责人:刘震,系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杨春莉,女,汉族。原审被告:丛宝明,男,汉族。原审被告: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生。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原审被告杨春莉、丛宝明、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姜晓葵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