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赖韵如与黄邦军、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韵如,黄邦军,朱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29号原告:赖韵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邦军。被告:朱艳。原告赖韵如为与被告黄邦军、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应建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赖韵如的委托代理人李栽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邦军、朱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韵如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8日,被告黄邦军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于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本金人民币45000元,尚欠人民币55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为此,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邦军、朱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黄邦军出具借条向原告赖韵如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黄邦军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在被告黄邦军与被告朱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邦军、朱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邦军、朱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赖韵如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