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达与人陈连红、万平、云德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刘达被申请人:陈连红被申请人:万平被申请人:云德军被申请人:王伟申请人刘达与被申请人陈连红、万平、云德军、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达作为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申请诉前保全,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连红、万平、云德军、王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申请人刘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德军及其妻子郑朝珍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德军及其妻子郑朝珍的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德军及其妻子郑朝珍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云德军及其妻子郑朝珍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达用于担保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马嘶桥路189号第16栋第三层301号房屋(公安房权证潺字第XX**号)、申请人用作担保的何新春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房屋(公安房权证斗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