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青敏与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敏,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24号原告叶青敏,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42。被告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2000057085。法定代表人黄伦炎。原告叶青敏诉被告佛山市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青敏于2015年8月11日以诉讼请求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青敏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