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行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大运诉汝阳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大运,汝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洛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运,男,194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法定代表人潘峰,代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营举,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耀武,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大运不服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诉讼费用暂不结算。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员 叶乃君审判员 任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雅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