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邵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