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菊英、张菊平与张菊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委托代理人王君法、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被告张某丙为二原告父母的养女,二原告与被告形成姐妹关系,原被告父母于2008年和2009年前后去世,父母生前遗留的财产为坐落在北呈村的房屋9间和院落一处,房屋正房5间,配房4间,院落为长27.15米,宽13.8米,因对如何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协商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遗产,并判决遗产中的三分之二由二原告继承。庭审中增加遗产范围为院子里西边还有一个小平房和邻家共同拥有一颗槐树。被告张某丙辩称:同意二原告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丙为二原告父母的养女,二原告与被告形成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母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于2008年和2009年前后去世,父母生前遗留的财产为坐落在北呈村的房屋9间和院落一处,房屋正房5间,配房4间,院子里西边还有一个小平房。二原告同时主张与邻家共同拥有一颗槐树。院落长为27.15米,宽13.8米。上述事实有宅基地登记卡片、村委会证明等及庭审笔录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的子女,在案外人去世后,对案外人的遗产均具有继承权,二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主张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遗产范围房屋中正房5间,配房4间,院内西边小平房双方无争议,但原告主张的与邻家共同拥有的一颗槐树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应当另案处理。在本案调解期间,双方对遗产如何分割处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共同继承案外人张某丁、史某某的遗产房屋正房5间,配房4间,院内西边小平房。二、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对上述遗产均继承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正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