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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献西与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西,吴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15号原告张献西。被告吴国平。原告张献西诉被告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献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献西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献西承担。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