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建丽与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张建丽,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洞庭路251号柒街区。被告:吕海洋,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张建丽与被告吕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丽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海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丽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982.5元。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