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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忠江与张松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江,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1046号申请执行人姚忠江。被执行人张松林。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松林应承担人工费112000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11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松林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