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耿丽、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丽,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65号申请人耿丽,十堰普瑞事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绍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科,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耿丽与申请人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上午11时40分,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耿丽在公司车间工作检查半轴时,半轴砸伤右手拇指,随后送往十堰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一周,发生医疗费用7119.30元,已由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事故发生后,耿丽的劳动能力致残等级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现耿丽要求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82882.3元。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耿丽住院期间各项费用7119.30元(已支付)。二、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耿丽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75763元。此款于2015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未付,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耿丽逾期付款的利息。三、签订本协议后耿丽与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四、签订本协议后,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耿丽与申请人十堰市普瑞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