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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鹏、吴显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鹏,吴显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鹏,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6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显明,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显明、陈鹏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显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陈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涉案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涉案赃物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陈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鹏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鹏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鹏撤回上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水 双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