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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开云、张荣凤与李国营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云,张荣凤,李国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李开云,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张荣凤,女,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营,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云、张荣凤与被告李国营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云、张荣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李开云、张荣凤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