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开云、张荣凤与李国营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云,张荣凤,李国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李开云,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张荣凤,女,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生,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营,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云、张荣凤与被告李国营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云、张荣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李开云、张荣凤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