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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存方、朱忠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政府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天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富楼,该委员会副主任。被执行人李存方,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朱忠琴,农村居民。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存方、朱忠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泰姜人口计征字(2013)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两被执行人李存方、朱忠琴于2009年结婚,双方前婚各生育一孩,又于2010年2月14日违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生育一孩。申请执行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6328元。该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4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18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泰姜人口计征字(2013)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后本院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7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186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姜人口计征字(2013)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尤方成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