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开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文,罗开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669号起诉人罗开文,男,1938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双德,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起诉人罗开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外交部所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判令外交部就起诉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罗开文称,其向外交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给联合国有关报告的相关细节。因外交部答复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外交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罗开文认为该答复违法,故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报告,系外交行为。外交部应罗开文的申请决定是否公开该报告相关信息,系外交行为的内容之一。罗开文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开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巫扬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