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骁萌诉蔡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骁萌,蔡三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803-2号原告:丁骁萌,男,汉族,个体,大专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三彦(蔡智慧),男,汉族,职工,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原告丁骁萌与被告蔡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一、本案由审判员马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鹏程、人民陪审员杨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