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商凤兰与赵学东、杜秀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凤兰,赵学东,杜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21-1号原告商凤兰。被告赵学东。被告杜秀云,系被告赵学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凤兰诉被告赵学东、杜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凤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杜秀云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城南环路西首名门现代城12号楼6单元201室(鲁宁字第956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过户、转让。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