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升芳、徐殿生等与张本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升芳,徐殿生,王桂荣,周某1,周某2,张本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986号申请执行人周升芳,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徐殿生,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某1。申请执行人周某2。被执行人张本庆,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本庆应承担债务186584.67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186584.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