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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开明与翟捍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开明,翟捍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汪开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翟捍卫,男,汉族,安徽省铜陵市解放东村34栋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开明诉被告翟捍卫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开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开明承担。审判员  蔡胜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